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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枣庄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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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实施巡察监督。市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市委巡察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市委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巡察全覆盖,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市委巡察工作坚持市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纪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对全市范围内某一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实现市、区(市)巡察上下联动;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市委巡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加强对区(市)委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省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市委巡察办职责:

  (一)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市委巡察组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市纪委机关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承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事项;

  (八)协调办理区(市)委巡察机构请示报告事项;

  (九)办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市委巡察组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条 市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正、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巡察机构、纪检监察、组织系统干部中选配;兼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巡察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察、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正、副县级领导干部中选调。市委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起草巡察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察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专职巡察工作人员主要从纪检监察、组织系统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注意优化年龄、专业、职级结构,保持巡察干部队伍活力。

  第十四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信访、审计、财税、农村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察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察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按有关规定可在巡察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市委巡察办和市委巡察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察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期间,市委各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察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区(市)应当成立由区(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区(市)委办公室、区(市)纪委、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察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工作由区(市)委办公室承担,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直部门(单位)在被巡察期间,应当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

  (五)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市委巡察工作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以及隐性、变异“四风”等问题;

  (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在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七)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机动灵活、务实高效开展。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巡视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市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委巡察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察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察部门(单位)发生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市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巡察期间,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委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市委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察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市委巡察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市委巡察办协调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国资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市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市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巡察时,所在区(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人员的情况,区(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市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前,应当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察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第三十条 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巡察时,市委巡察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察镇(街)所在区(市)党委通报巡察任务。区(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镇(街)巡察工作动员会。

  市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市委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市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察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 经市委同意,市委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市委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察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前,市委巡察组应当将有关巡察情况通报其所在区(市)党委。区(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反馈会议。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和责任,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巡察时,其所在区(市)党委应当加强对镇(街)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书记专题会议或者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对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主责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做到开展一轮巡察,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形成长效机制。

  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市委巡察办要建立台账,加强跟踪督办。

  第三十七条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市委巡察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委巡察办。

  市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巡察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委巡察办应当会同市委巡察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察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市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省委巡视机构、各区(市)委巡察机构的对接机制,做到市委巡察工作上下配合,优势互补,增强市委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三条 建立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和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察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市委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七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条 各区(市)党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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